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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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20〕185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德路宝新材料有限公司车间内北侧出口前堆放原料且锁闭;车间内共2个搅拌罐,其中1个搅拌罐高约1.5米的固定式钢斜梯及作业平台缺扶手和防护栏,另1个搅拌罐高约1.7米的固定式钢斜梯缺扶手,不符合GB4053.3—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第4.1“防护要求:4.1.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得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的国家标准;2个搅拌罐均未接地,不符合GB50169—201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4“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1、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的国家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德路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31000001888504,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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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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