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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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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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92民初4722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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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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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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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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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1-05-21 |
3 |
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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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110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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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9-11 | 2020-03-27 |
4 |
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思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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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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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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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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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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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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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中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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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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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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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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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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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食堂合作协议》;二、被告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3台型号为NCP12PT的控制柜、6台型号为EV7871-36保温盒饭柜,逾期不能返还的,则折价赔偿41040元;三、被告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及系统服务费39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6662472020-11-2515:59:53:758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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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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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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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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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从原告租赁的机器设备(6台保温盒饭柜、3台控制柜);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及系统服务费人民币5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715742020-08-1015:59:26:862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2020)粤0106民初20433号广州友效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东莞市稻喜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联系人:凤敏仪、田天宝电话:020-830088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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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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