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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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柯罚字[2017]43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7]432号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77752427法定代表人:漏沈燕地址:安昌镇大山西村浙江越新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基本正常,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执法人员对外排废水取样,经检测氨氮浓度为22mg/L,总氮浓度为43.3mg/L,苯胺类浓度为3.69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环保局柯桥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7年8月29日)、绍兴市环保局柯桥区分局监察人员对赵兴夫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局于2017年9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本局2017年9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柯罚先告字[2017]47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玖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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