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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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赵宜好、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国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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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7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赵宜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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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2-18 |
| 2 |
舒玲、林国顺、叶峻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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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62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舒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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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08-24 |
| 3 |
张华琼、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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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421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华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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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2-08 |
| 4 |
李柏凑、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西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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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48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李柏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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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07-17 | 2021-02-08 |
| 5 |
叶义珍、李泰、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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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财保1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西万合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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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1-02-18 |
| 6 |
钟宁颖、叶峻良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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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钟宁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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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张振兴、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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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振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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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吕林康、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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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吕林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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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广西玉林桂龙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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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西玉林桂龙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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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马常文、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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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马常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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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2)闽0112执279号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6 | 详情 |
| 2 | (2021)桂0107执9362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08 | 详情 |
| 3 | (2021)桂0107执7354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 4 | (2021)桂0102执1624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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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38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学纹 被告-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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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89号西津电商物流市场C区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叶义珍。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学纹与被告林国顺、李泰、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12民初385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林国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学纹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李泰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林国顺追偿。三、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林国顺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驳回沈学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林国顺与李泰连带负担,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林国顺不能负担时负担105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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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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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38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爱忠 被告-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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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89号西津电商物流市场C区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叶义珍。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忠与被告林国顺、李泰、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12民初3852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12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林国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爱忠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李泰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林国顺追偿。三、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林国顺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驳回王爱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林国顺与李泰连带负担,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林国顺不能负担时负担105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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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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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38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沈学纹 被告- 林国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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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812050010,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东路10号2栋2-2502号房,现去向不明。被告: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89号西津电商物流市场C区二楼201室,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沈学纹与被告林国顺、李泰、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12民初3851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林国顺立即偿还原告沈学纹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25日,并持续计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李泰与被告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度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古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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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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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12民初38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爱忠 被告- 林国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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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812050010,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东路10号2栋2-2502号房,现去向不明。被告: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89号西津电商物流市场C区二楼201室,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忠与被告林国顺、李泰、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12民初3852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1、判令被告林国顺立即偿还原告王爱忠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3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12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24日,并持续计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李泰与被告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分在本院古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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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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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6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舒玲 被告- 林国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叶峻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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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6203号原告舒玲与被告林国顺、叶峻良、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620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0)桂01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舒玲负担86元,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舒玲负担114元,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4元”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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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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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62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舒玲 被告- 林国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叶峻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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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桂0102民初6203号原告舒玲与被告林国顺、叶峻良、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2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五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舒玲返还借款5万元;二、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舒玲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三、驳回原告舒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舒玲对被告叶峻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舒玲负担86元,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9元。财产保全费630元,由原告舒玲负担74元,被告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6元。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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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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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91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胡发林 当事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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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发林与被告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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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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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8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阮雪娟 当事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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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阮雪娟与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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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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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8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山 当事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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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黄山与广西大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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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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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7民初12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楼林双 当事人- 南宁市南广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国顺 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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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楼林双与南宁市南广物流有限公司、林国顺、广西西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7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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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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