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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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国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国林、周文、文崇英、吴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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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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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耍日妈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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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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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国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乐山市国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国林、周文、文崇英、吴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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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沐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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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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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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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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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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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执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当事人-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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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本院执行的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1执18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8)川11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不再另行公告送达本案的其他执行文书,直至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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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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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33民初603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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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马边川1133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杨伟 张思维 张华荣 熊正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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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杨伟、张思维、张华荣、熊正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8)川113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9月26日共欠利息2131860.69元;2018年9月27日起至本金还请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1倍计算);二、被告杨伟、张思维、张华荣、熊正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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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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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杨伟、张思维、张华荣、熊正菊60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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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33民初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杨伟 张思维 张华荣 熊正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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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嘉和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杨伟、张思维、张华荣、熊正菊:本院受理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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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4 |
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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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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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公借(AJZ1012016000374)号《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68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1819595.69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二、被告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公借(AJZ1012016000374)号《社团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共计64428.47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6月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三、被告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公借(AJZ10120140002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共计3890000元;四、被告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犍农信贷字[2014]社团第001号《社团贷款合同》项下所欠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3114266.65元,所欠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息193796.09元以及复利(从2016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6843‰计算);五、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沐川县高笋乡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10000201012112010256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根据有效的抵押登记顺序确定;六、被告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对本判决第一、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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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5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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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执保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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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柯昌君、吴小平: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执保27号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因未能联系上你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11执保27号财产保全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柯昌君、吴小平名下的相关房产予以了查封,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日联系人:刘帮强电话:0833-2429481本院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柏杨路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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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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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2018)川1133民初231号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尼罗格补、李一拉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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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33民初2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尼罗格补 李一拉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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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罗格补、李一拉基:本院受理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133民初231号,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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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7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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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柯玉成 柯昌君 吴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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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8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金款本金95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柯昌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利息3890000元;五、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对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利息3376878.72元(其中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偿318716666.43元;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偿189712.29元);七、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吴小平对上述第六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四川犍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乐山金宇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沐川县高笋乡的采矿权(采矿区证号C5100002010121120102568)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四、六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本案诉讼费用由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柯玉成、柯昌君、吴小平负担。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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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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