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和县市监处〔2021〕17号 |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整改问题标签(包装),涉案产品全部用于慰问,并且涉案产品未对人体造成危害,考虑今年疫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四款(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拟决定对该工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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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详情 |
2 | 和县市监处〔2020〕26号 | 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处5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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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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