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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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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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5执216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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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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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灵、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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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11民初55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林倩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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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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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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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民初133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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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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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秀森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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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926执19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营秀森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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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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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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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463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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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08 |
6 |
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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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463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淮安沂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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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08 |
7 |
林倩灵、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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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11民初55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林倩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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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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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智得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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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6民终28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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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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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廷芳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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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302执保258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张廷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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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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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铭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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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12民初2730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铭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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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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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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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373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彭国洪 被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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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彭国洪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7373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二庭603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672249)。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6日15时0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六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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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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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民申518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再审申请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谭国兵 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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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华建、谭国兵及一审第三人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黔民申51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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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3 |
(2019)浙03民终43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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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民终43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郑英乐 被上诉人- 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义 陈昌志 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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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义、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郑英乐与被上诉人浙江正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建义、陈昌志、乐清市良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郑英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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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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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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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建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洲 吴丹莉 吴友平 苗昌辉 庄敏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富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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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953号庄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文洲、吴丹莉、吴友平、苗昌辉、庄敏、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富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诚建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0日15:35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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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5 |
(2019)川0108民初2106号原告吴禄彬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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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禄彬 被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赵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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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106号原告吴禄彬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川0108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禄彬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二、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旭的前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禄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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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6 |
(2019)川0108民初2105号原告周顺武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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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顺武 被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赵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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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105号原告周顺武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川0108民初21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周顺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周顺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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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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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06号原告吴禄彬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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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禄彬 被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赵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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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106号原告吴禄彬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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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
8 |
(2019)川0108民初2105号原告周顺武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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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10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顺武 被告-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赵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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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8民初2105号原告周顺武诉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赵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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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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