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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新市头村9号、9号之一、9号之二、9号之三3楼301房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8

    法律诉讼4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游某1、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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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2206号 合同纠纷

    原告-游某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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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10-09
    2

    谢某某、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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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88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谢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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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9-26
    3

    黄毓敏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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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执5812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黄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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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7-04
    4

    章若可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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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215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章若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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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5

    何健航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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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21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何健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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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6

    邝天越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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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789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邝天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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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7

    陈建宇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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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783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陈建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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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8

    余未央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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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788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余未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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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9

    卢思蓓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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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21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卢思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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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10

    黄健轩、黄健棹等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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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784号 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黄健棹
    黄健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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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2-05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卓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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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88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上诉人- 谢卓桐 被上诉人- 赖宏新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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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0889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本院受理上诉人谢卓桐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8811号民事判决。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谢卓桐退还培训费8598元,并从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给谢卓桐。本案一审受理费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卓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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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2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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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7号 -

    当事人-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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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7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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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3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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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9号 -

    当事人-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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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9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杰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700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刘杰支付款项2367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55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272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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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4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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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8号 -

    当事人-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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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8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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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5

    申请执行人张瑛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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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张瑛 当事人-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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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执3487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瑛与你(单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20)穗仲案字第620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瑛支付款项16325.5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45.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7277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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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6
    6

    (2021)粤0105民初4535号王艳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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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4535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王艳 被告- 赖宏新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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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4535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4535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艳与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BBT英语空间合作经营加盟合同书》;  二、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艳返还运营资金160000元、装修工程款损失205780.66元、场地租金损失122287.15元;  三、驳回原告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21元,由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540073692021-08-0215:50:23:95联系人:李志强(2021)粤0105民初4535号王艳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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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7

    陶沛媛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覃剑锋、珠海厚实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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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8423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上诉人- 陶沛媛 被上诉人- 珠海厚实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赖宏新 覃剑锋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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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8423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陶沛媛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覃剑锋、珠海厚实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陶沛媛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8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26日9时15分在第54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庭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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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8

    (2020)粤0105民初28807号胡芳菲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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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8807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胡芳菲 被告- 赖宏新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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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8807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新市头村9号、9号之一、9号之二、9号之三3楼301房之一)、赖宏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61号二楼赤岗街公共集体户):  本院受理的胡芳菲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二、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培训费用33013元并支付利息三、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538864562021-04-2213:48:50:20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2020)粤0105民初28807号胡芳菲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凤和新市头村9号、9号之一、9号之二、9号之三3楼301房之一)、赖宏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61号二楼赤岗街公共集体户):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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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1
    9

    (2020)粤0105民初31555号江雨禧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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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31555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原告- 江雨禧 被告- 赖宏新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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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31555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本院受理原告江雨禧诉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3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雨禧退还培训费7999元,并从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7999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给原告江雨禧,利息总额以7999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江雨禧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8814282021-04-1914:01:29:79联系人:余洁、巫青璇(2020)粤0105民初31555号江雨禧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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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6
    10

    (2021)粤0105民初4535号王艳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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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5民初4535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 王艳 被告- 赖宏新 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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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4535号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被告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45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BBT英语空间合作经营加盟合同书》;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运营资金160000元;三-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教学场地的装修工程款损失205780.66元及租赁教学场地租金损失122287.15元;五、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网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8781842021-04-1616:27:13:399联系人:李志强(2021)粤0105民初4535号王艳与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广州市新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赖宏新: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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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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