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粤保监罚〔2013〕67号 | - |
你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你中心支公司协助检查组核查有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鉴于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中心支公司不严格执行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中心支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关于中心支公司班子分工的通知》(肇太保产发[2010]7号)、《关于肇庆中支班子分工的通知》(肇太保产发[2011]07号)、《关于肇庆中支班子分工的通知》(肇太保产发[2012]02号)等相关文件,蓝友诚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蓝友诚警告并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中心支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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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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