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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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云清与兰州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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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张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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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张云清、兰州新星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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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上诉人-张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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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王志凤与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梅金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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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志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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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沈正民与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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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沈正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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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与江苏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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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县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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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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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苏0482执2210号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21 | 详情 |
| 2 | (2017)苏0482执2080号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6 | 详情 |
| 3 | (2016)苏0482执1562号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5 | 详情 |
| 4 | (2016)苏0482执804号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22 | 详情 |
| 5 | (2015)宜执字第02590号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 6 | (2015)宜执字第02589号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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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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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980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魏忠 被告- 梅怀伦 徐俊伟 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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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发布时间:2022/3/2517:44:16浏览次数:2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梅怀伦:本院受理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被告徐俊伟不服本院(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忠一审对上诉人徐俊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驳回被上诉人魏忠起诉。二、被上诉人负担一审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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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 2 |
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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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13民初980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魏忠 被告- 梅怀伦 徐俊伟 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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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发布时间:2022/3/229:39:18浏览次数:52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告梅怀伦:原告魏忠诉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9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俊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魏忠返还借款人民币20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由被告徐俊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返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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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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