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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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王程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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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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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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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68号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王程慷、第三人珠海市骏泽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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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46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 王程慷 珠海市骏泽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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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468号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王程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王程慷、第三人珠海市骏泽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6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从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程慷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王程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九日534016912020-06-2218:51:40:0(2020)粤0114民初468号原告广州市文新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骏晨电子有限公司、王程慷、第三人珠海市骏泽电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被告,判决,王程慷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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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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