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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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田晓清、宋景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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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田晓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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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田晓勇、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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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文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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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文志与李金成、田晓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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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文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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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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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津0111民初469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文志 被告- 田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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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80 | 2018-08-23 |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文志 被告- 田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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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8-04-03 |
| 3 | (2017)津0111民初45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文志 被告- 田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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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7-05-0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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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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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宋景兰 被告- 田晓清 田晓勇 王俊昌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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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田晓清、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田晓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东港法庭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冀0302民初861号对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二、请将本案移交给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起同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侦查,以便认定被上诉人是否具有刑事诈骗行为的事实;三、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东港法庭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冀0302民初861号对上诉人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861号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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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 2 |
(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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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宋景兰 被告- 田晓清 田晓勇 王俊昌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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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田晓清、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景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2018)冀0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被上诉人田晓清、田晓勇、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原告4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上诉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861号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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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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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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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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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田晓清、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田晓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宋景兰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原告宋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艳红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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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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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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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宋景兰 被告- 田晓清 田晓勇 王俊昌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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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田晓清、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被告田晓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宋景兰借款4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对原告宋景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港人民法庭领取(2018)冀030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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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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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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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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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冀0302民初861号 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8日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艳红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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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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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宋景兰诉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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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8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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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冀0302民初861号 田晓勇、王俊昌、天津开发区爱尔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景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7月8日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艳红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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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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