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南环隆罚字〔2021〕4号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贰拾玖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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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 2 | (南)应急罚〔2021〕13号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正在运转的旋切机设备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车间车辆出入的大门口处设置“当心车辆”的安全警示标志。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南宁林硕木业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违法事实“正在运转的旋切机设备上未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生产车间车辆出入的大门口处设置‘当心车辆’的安全警示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4.2.3警告标志编号2-10、2-32)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以及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2“有2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南宁市林硕木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双拥路48号904室),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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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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