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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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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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2民初10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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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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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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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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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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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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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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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643号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工程款412537元及利息;2、被告二、三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五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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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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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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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23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绍生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沈惠云 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瑞斌 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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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2302号吴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13359.17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经鑫诉被告董越、肖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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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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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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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16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丹丹 当事人- 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冰居间合同纠纷 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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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6-17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1643号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本院受理原告张丹丹诉被告南京鼎培房产经营策划有限公司、周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65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二○年六月十日承办法官:张维超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泰州市亚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年鑫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岳嵘刚诉被告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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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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