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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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儒果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明瑞缝制品有限公司 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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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瑞缝制品有限公司、李红: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儒果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31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周斌联系电话:0512-6357071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法庭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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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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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9民初113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市儒果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明瑞缝制品有限公司 李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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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明瑞缝制品有限公司、李红:本院审理原告苏州市儒果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113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10时15分在本院盛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承办法官:周斌电话:0512-63570717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盛泽人民法庭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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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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