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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鑫铅业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安徽省界首市田营镇陶庄湖工业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韩从功、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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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韩从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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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韩从功、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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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韩从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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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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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格金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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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陈彩云、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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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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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五湖滤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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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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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创源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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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创源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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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陈彩云与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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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陈彩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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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上海德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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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德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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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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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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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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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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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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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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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XZFJ180130);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已付款100676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23725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九月九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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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2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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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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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此次判决,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XZFJ180130);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已付款100676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违约金2237250元;5.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6.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Ο年九月九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发布至本院外网管理系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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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3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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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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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53.75元,由原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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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送达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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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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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53.75元,由原告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卢彦宇82918999-76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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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5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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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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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0931号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正负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XZFJ180130);2.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款1006762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223725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长谭茜、人民陪审员曾桂胜、人民陪审员徐之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8月6日14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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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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