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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汇投资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00
    • 法院公告 15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30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太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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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5民初1074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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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8-25
    2

    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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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终17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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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3 2021-05-13
    3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刘太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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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3民初640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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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5-24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赵耀、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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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6民初43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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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3-23
    5

    周密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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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6民初51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周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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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23
    6

    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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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6民初1949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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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5-20
    7

    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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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3民初336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建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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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3-31
    8

    谭承兵与重庆齐能环保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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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6民初1196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谭承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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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0-12-31
    9

    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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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6民初119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航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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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5-20
    10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秦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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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3民初2646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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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29

    法院公告15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玲平 第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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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G95 2020-06-07
    2 (2018)渝0106民初73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邱俊淼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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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3 (2018)渝0106民初44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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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4 (2018)渝0106民初17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赵嘉斌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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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6-21
    5 (2018)渝0106民初443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罗绍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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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4-19
    6 (2017)渝0103民初1641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段平洋 段余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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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2-27
    7 (2018)渝0106民初17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赵嘉斌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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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传票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2-26
    8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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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01-09
    9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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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12-26
    10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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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6民初17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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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6民初178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赵嘉斌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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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公告(2018)渝0106民初1781号赵嘉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赵嘉斌、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依法作出(2018)渝0106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453407.2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月3日的利息6028.89元,罚息58.89元,复利70.57元。二、被告赵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以利息6028.89元,罚息58.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复利。三、被告赵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45340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并以该逾期罚息为基数,从2018年1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复利。四、被告赵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支付律师费1819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在上述一、二、三、四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赵嘉斌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泉景三路2号5栋17-2房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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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1
    2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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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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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薛万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薛万吨、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书,于2018年1月9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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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9
    3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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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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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薛万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薛万吨、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万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借款本金426014.36元;截止2017年8月17日的利息5882.86元、复利25.92元、罚息9.18元;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6014.36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二、被告薛万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给付律师费17277元。三、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薛万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万吨负担。限被告薛万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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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6
    4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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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被告- 薛万吨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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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13666号薛万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告薛万吨、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裁决被告薛万吨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26014.36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7年8月17日,该借款利息为5882.86元,复利为25.92元,罚息为9.18元;从2017年8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26014.36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随本清。2、裁决原告对被告薛万吨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泉景三路2号5栋29—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3、裁决被告薛万吨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277元。4、裁决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3项诉讼请求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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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9
    5

    (2017)渝0106民初39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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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391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马文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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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3919号马文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0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文东支付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40941.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2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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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2
    6

    (2017)渝0106民初3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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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3920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戴应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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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3920号戴应中: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应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6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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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1
    7

    (2017)渝0106民初51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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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51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 被告- 蒲跃纵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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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6民初5127号蒲跃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蒲跃纵、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蒲跃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6548.93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126548.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30%基础上加收30%,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30%基础上假手30%),利随本清。2、判令原告对被告蒲跃纵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5号2—2号楼24—7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蒲跃纵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9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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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9
    8

    (2017)渝0106民初391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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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391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冉应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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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3918号冉应全:本院受理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诉冉应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若未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本院将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本案定于2017年7月11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4月10日上传日期:2017年04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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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0
    9

    (2017)渝0106民初39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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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392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戴应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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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3920号戴应中: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应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32184.5元及偿还原告额外代偿费用和支付利息等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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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3
    10

    (2017)渝0106民初39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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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6民初391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何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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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6民初3916号何岑: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融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20950元及偿还原告额外代偿费用和支付利息等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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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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