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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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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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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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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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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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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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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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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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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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 宁波市海曙古林翔宇家电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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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宁波市海曙古林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原告申请将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变更为宁波市海曙古林翔宇家电店,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翔宇家电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88582号“小天鹅”注册商标、第80042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788582号“小天鹅”注册商标、第8002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二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小天鹅”读音或字形相同或近似的字样;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5日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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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2 |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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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 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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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622号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桥翔宇家电店、中山市三金小天鹅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思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翔宇家电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88582号“小天鹅”注册商标、第80042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788582号“小天鹅”注册商标、第80023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二变更企业名称,新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小天鹅”读音或字形相同或近似的字样;4、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3月18日14: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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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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