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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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一稽罚[2020]132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你企业2015年8月同李术夫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为安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4.585%股权,合同金额为550万元,未申报该合同的印花税;2017年9月同舟山远见与践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为南京中科智达物联网系统有限公司1.93%股权,合同金额95.71万元,未申报该合同的印花税。违法事实二、你企业2017年11月10日申报、缴纳的所属期为“2017年10月”的税款240405.57元,实际所属期应为“2016年12月”,未按时申报,延迟申报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均未按时申报。将2017年度新产生的进项税款905.66元予以错误抵扣,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905.66元,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均少申报。违法事实三、你企业2016年6月7日收到投资股利分红50000元,被投资公司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洲管道”,股票代码002443)。你企业对该股票持有至分配股利时不足12个月,但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将该笔股利分红视为免税收入予以填报。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二,建议处追缴金额70%的罚款共2925.64元。对上述违法事实三、建议处罚款25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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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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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璜山(2018)0001 | 浙江盾安实业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120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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