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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圈创壹

    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1055号TCL工业园C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民初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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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5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萌画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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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585号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燕萌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5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屋保证金人民币2574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843.44元(利息以2574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11月18日为人民币843.44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细计算方式见附表。);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74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损失人民币31962.19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月租金人民币5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89785.6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14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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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2

    (2021)粤0305民初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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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358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燕萌画院有限公司 被告- 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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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585号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燕萌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圈创壹零壹(深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35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屋保证金人民币2574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843.44元(利息以2574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0年11月18日为人民币843.44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细计算方式见附表。);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74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装修费损失人民币31962.19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20年1月租金人民币5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89785.63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1日14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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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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