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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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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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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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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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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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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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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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亚平 刘定华 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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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刘定华、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537552972021-01-1516:53:36:549(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东研伟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公告,宇烈,科技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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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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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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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亚平 刘定华 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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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刘定华、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黄亚平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民事裁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537525912021-01-1316:54:41:885(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亚平、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裁定书,民初,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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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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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亚平、被告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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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亚平 刘定华 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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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黄亚平、刘定华、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亚平、被告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黄亚平、被告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解除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二、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黄亚平、刘定华返还因案涉《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书》取得的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将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由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恢复为黄亚平出资90%、刘定华出资10%;三、被告黄亚平、刘定华共同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505万元;四、被告黄亚平、刘定华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5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五、被告黄亚平、刘定华共同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六、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黄亚平、刘定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9日9: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本案经办法官:王桂江,联系电话:83009918本案书记员:龙焰桦,联系电话:83009908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536233812020-10-2716:50:36:516(2020)粤0112民初10911号原告广州宇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鑫龙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亚平、被告刘定华、第三人广州宇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原告,刘定华,黄亚平,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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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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