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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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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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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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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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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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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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5 |
3 |
黄东盛与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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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468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黄东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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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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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与山东笨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094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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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民终10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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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0-10-31 |
5 |
滕墨飞与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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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023民初16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滕墨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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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18 |
6 |
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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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77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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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1-01-11 |
7 |
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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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3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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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12-04 |
8 |
山东笨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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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26民初10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笨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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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07-22 |
9 |
山东笨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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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126执保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山东笨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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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4-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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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鄂1023执1164号 | 监利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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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11947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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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119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肖江 当事人-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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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1947号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肖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0】211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1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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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2 |
(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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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球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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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润491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91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采购余款2107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107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被告刘兰球对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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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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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球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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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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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4 |
(2021)粤0307民初19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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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9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松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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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900号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松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90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货款670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2月10日至偿清之时的拖欠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温景龙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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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5 |
(2020)粤0307民初351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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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当事人- 山西徽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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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5140号山西徽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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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6 |
(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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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球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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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润分配491040元及违约金14240.16元(以49104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0年6月3日暂计至2020年7月2日,其余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一支付采购余款21075.8元及违约金611.2元(以21075.8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0年6月3日暂计至2020年7月2日,其余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41967.1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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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7 |
(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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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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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的1.5倍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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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8 |
(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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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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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美思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08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润分配491040元及违约金14240.16元(以491040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0年6月3日暂计至2020年7月2日,其余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一支付采购余款21075.8元及违约金611.2元(以21075.8元为基数按每日0.1%自2020年6月3日暂计至2020年7月2日,其余计至实际付清之日)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41967.1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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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9 |
(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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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球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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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球、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9民初208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9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标准的1.5倍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09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罗秋绮电话:0755-2105002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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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10 |
(2020)粤0309财保301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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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财保30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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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财保301号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比洋光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财保3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和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刘兰球价值人民币1490000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联系人:杨夏尔联系电话:210508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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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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