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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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迪沃绣品有限公司、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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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迪沃绣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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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迪沃绣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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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迪沃绣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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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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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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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董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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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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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澜鲨纺织有限公司、阎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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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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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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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9民初856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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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 董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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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海江(户籍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堰东18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董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09民初8566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4816.69元;2.被告董海江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燕、人民陪审员赵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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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2 |
(2017)浙0109民初85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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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8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 董海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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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型塘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天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董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浙0109民初8566号民事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绍兴县群煜纱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4816.69元;2.被告董海江对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燕、人民陪审员赵国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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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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