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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冠源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366号百金大厦21层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99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32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9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与王绍功、冯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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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41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京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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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8-16
    2

    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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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最高法民申113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再审申请人-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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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4-12
    3

    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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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民终787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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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24 2020-09-25
    4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建均、李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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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17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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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21 2020-09-21
    5

    何永娟与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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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59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何永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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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06-19 2020-11-25
    6

    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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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民初1529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云南沐荣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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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6 2021-01-04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王超、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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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43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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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2020-03-27
    8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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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昆执异字第18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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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0 2020-07-31
    9

    赵立斌、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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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执180号之一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赵立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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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7-25 2019-08-19
    10

    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康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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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西法民初字第7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康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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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019-04-29 2019-05-24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云民申1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严彭 再审被申请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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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26 2018-05-08
    2 (2017)云民申1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严彭 再审被申请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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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26 2018-05-08
    3 (2017)云民申1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严彭 再审被申请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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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75 2017-12-14
    4 (2017)云民申11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 严彭 再审被申请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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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G75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3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云0102执18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7 详情
    2 (2018)云0102执193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11 详情
    3 (2017)云0102执1591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03 详情
    4 (2017)云0102执159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03 详情
    5 (2017)云0102执1589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03 详情
    6 (2017)云0102执1588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5-03 详情
    7 (2017)云0102执499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15 详情
    8 (2017)云0102执498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15 详情
    9 (2017)云0102执497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15 详情
    10 (2017)云0102执496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7-02-15 详情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82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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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8217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杜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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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217号杜光辉: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光辉于2013年9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备案登记号:KM2013102382269)及《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杜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溪谷雅苑小区5幢3单元701号房屋;三、被告杜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合同备案管理机关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备案登记号:KM2013102382269);四、被告杜光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1175.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元,由被告杜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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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7
    2

    (2019)云0102民初143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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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143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王超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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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14398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超、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14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超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王超的借贷关系;二、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2832.35元,并支付以上述借款本金582832.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3元,由被告王超、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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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3

    (2018)云01执异2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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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云昆元证执字第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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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文辉、李庆坤: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千益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李文辉、李庆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云昆元证执字第2号公证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恢161号]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18)云01执异201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复议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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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4

    (2017)云0102民初79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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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792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谭玲 被告-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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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7928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玲诉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7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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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1
    5

    (2018)云0102民初108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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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02民初10835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原告- 杨辙 罗宇华 被告-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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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胡云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辙、罗宇华诉你、第三人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10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8)云0102民初10835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辙、罗宇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50元,减半收取计10425元,由原告杨辙、罗宇华负担。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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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20
    6

    (2017)云0102民初79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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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792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谭玲 被告-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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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7928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玲诉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办理房屋备案登记、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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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2
    7

    (2017)云0102民初47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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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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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749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8171元,并承担利息56953.96元;二、驳回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5元,由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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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8

    (2017)云0102民初48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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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83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琨 当事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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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833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483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王琨办理溪谷雅苑10幢第3单元5层502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琨经济损失,以已付房款1008095元为基础,按4.75%的利率标准支付银行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计算至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8元,减半收取为2079元,由被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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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4
    9

    (2017)云0102民初53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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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538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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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5389号陈本刚: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云01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本刚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登记号为KM2013052336885)及《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陈本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溪谷雅苑小区11幢2单元302号房屋腾还给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由被告陈本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1195.52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4元,由被告陈本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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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0
    10

    (2017)云0102民初47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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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74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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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749号云南金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888171.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56953.96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税收540992.00元;四、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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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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