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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来新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心社区新布路25号万乐园工业区A栋四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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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1248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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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6-16 2020-08-12
    2

    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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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745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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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05-09 2020-06-04
    3

    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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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921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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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04 2019-12-13
    4

    朱中军、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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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22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中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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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6-11 2019-11-26
    5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朱中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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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民终1530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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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4 2018-12-3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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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8-24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粤0307执1224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14 详情
    2 (2015)深南法执字第01965号 南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4-13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7执12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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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12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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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248号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9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12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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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9
    2

    (2019)粤0307执1745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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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74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汪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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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7451号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汪庆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39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74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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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3

    (2019)粤03执39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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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执39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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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921号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远方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197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9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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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9
    4

    (2019)粤0307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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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汪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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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914号之一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汪庆锋: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汪庆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391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629.8元及利息(利息以121629.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汪庆锋对被告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22.2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3422.21元,本院依法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342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本公告于2019年7月4日登载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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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5

    (2019)粤0307执1224号执行通知书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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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22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朱中军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装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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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224号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中军与你(单位)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7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19)粤0307执12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19)粤0307执122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三、本院(2019)粤0307执1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或划拨你(单位)的财产。四、本院(2019)粤0307执1224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本院(2019)粤0307执1224号执行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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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0
    6

    (2019)粤0307民初391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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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汪庆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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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民初3914号开庭公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3914号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汪庆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利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汪庆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3914号案件的龙岗法院网格化送达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传票、领取法律文书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龙岗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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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7

    2017粤0304民初90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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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广东 被告- 汪庆锋 余小滨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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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9027号之一汪庆锋、余小滨、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902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庆锋、余小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751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5139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应就被告汪庆锋、余小滨的上诉债务向原告刘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广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9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0元,由三被告负担2467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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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8
    8

    (2017)粤0304民初902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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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902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广东 被告- 汪庆锋 余小滨 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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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4民初9027号汪庆锋、余小滨、深圳市未来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广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7年11月24日14: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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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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