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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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善综执字[9]075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4年年初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嘉善县大云镇浙沪主线大云所内建造了一幢配电房和一幢门卫室。经嘉善县经纬测绘有限公司的测绘,配电房的建筑面积为179.01平方米,门卫室的建筑面积为18.19平方米,经嘉兴市鼎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配电房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20832元,门卫室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0024元。案发后,本局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确认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未经许可,违法地点位于大云镇规划区范围内,且违法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已构成无证建设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被处罚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计人民币壹万零肆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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