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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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定处字〔2019〕257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列的“推迟执行政府定价”,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2018年12月接到原舟山市定海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告知书》后,能及时降低电价(从原收取标准1.2元/千瓦时降低到1.0元/千瓦时),自动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同时,在我局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和现行电价执行情况,予以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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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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