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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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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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6执1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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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9 |
2 |
王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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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793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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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31 |
3 |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燕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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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301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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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30 |
4 |
王峰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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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2582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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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13 |
5 |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董毕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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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终1119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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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30 |
6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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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3965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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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09 |
7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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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2651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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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09 |
8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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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4049号 | -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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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31 |
9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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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2587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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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3 |
10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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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1执3968号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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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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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黔01执172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2 | (2022)黔01执171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3 | (2022)黔01执170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4 | (2022)黔01执168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5 | (2022)黔01执167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20 | 详情 |
6 | (2022)黔01执163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7 | (2022)黔01执162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8 | (2022)黔01执166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9 | (2022)黔01执165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10 | (2022)黔01执164号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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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18477号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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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84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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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8477号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892622021-07-1316:58:06:0联系人:涂凤飞、张斌(2021)粤0106民初18477号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涂凤飞、张斌电话:830067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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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2021)粤0305执62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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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55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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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55号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4270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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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3 |
(2021)粤0305执6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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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12号 | - |
当事人-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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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312号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427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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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4 |
(2021)粤0305执63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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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12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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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312号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427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3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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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5 |
(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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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 | - |
当事人-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宗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薄膜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中心 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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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薄膜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中心、深圳市前海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宗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南)劳监罚[2019]100号、深(南)劳监罚[2019]105号、深(南)劳监罚[2019]099号、深(南)劳监罚[2019]102号、深(南)劳监罚[2019]084号、深(南)劳监罚[2019]085号、深(南)劳监罚[2019]083号、深(南)劳监罚[2019]090号、深(南)劳监罚[2019]101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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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1 |
6 |
(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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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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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1031753元;二、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23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部分,以100780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9元,由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04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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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7 |
(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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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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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6322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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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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