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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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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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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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黄志平、刘跃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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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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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敖昌明、任桂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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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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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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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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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张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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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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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阿洛格佩、吉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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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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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阿洛格佩、吉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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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乐山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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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阿洛格佩、吉克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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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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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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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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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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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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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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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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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被告- 王珊珊 邹明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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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466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被告王珊珊、邹明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1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珊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借款本金165106.85元及罚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12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王珊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邹明戈应对前述两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8元,由被告王珊珊、邹明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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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2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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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02民初24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 被告- 王珊珊 邹明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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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2466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悦路支行与被告王珊珊、邹明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珊珊、邹明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106.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22日差欠期内利息罚息41056.67元,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以未付本金165106.8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3.125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及截止到每月20日新产生的罚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13.125计算);2、判令被告王珊珊、邹明戈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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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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