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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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08号原告黄志滔诉被告广州华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创锋、广州市市桥汽车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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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5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黄志滔 被告- 广州华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曾创锋 广州市市桥汽车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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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508号曾创锋: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滔诉被告广州华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创锋、广州市市桥汽车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曾创锋,曾用名曾桓仕,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遥田镇联丰村上礤组26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33197106056013)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70018.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8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533556282020-05-2218:08:49:960(2020)粤0113民初1508号原告黄志滔诉被告广州华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创锋、广州市市桥汽车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曾创,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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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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