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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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辖终59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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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2 | 2019-06-27 |
| 2 |
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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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75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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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12-27 |
| 3 |
楼明远与邵明德、张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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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楼明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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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7-07-01 | 2017-09-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浙0104民初75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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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82G83中缝 | 2019-01-10 |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中汇凯天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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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8-09-22 |
| 3 | (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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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11-02 |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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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0 |
| 5 | (2016)浙0502民初5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楼明远 被告- 邵明德 张居宁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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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7-07-18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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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楼明远 被告- 邵明德 张居宁 于盈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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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明远与被告邵明德、张居宁、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46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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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 2 |
(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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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46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楼明远 被告- 邵明德 张居宁 于盈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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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德、张居宁、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楼明远与被告邵明德、张居宁、于盈、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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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 3 |
(2016)浙0103民初636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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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晨翔 被告- 叶金勇 邵明德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倪宝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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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362号之一邵明德:本院受理原告俞晨翔与被告叶金勇、邵明德、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倪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晨翔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叶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晨翔利息1924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叶金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俞晨翔律师费80000元;四、被告邵明德、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倪宝珠对被告叶金勇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金勇追偿;五、驳回原告俞晨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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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
| 4 |
(2016)浙0103民初636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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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俞晨翔 被告- 叶金勇 邵明德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倪宝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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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362号邵明德:本院受理原告俞晨翔诉被告叶金勇、邵明德、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倪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叶金勇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92.4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叶金勇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万元;3、被告邵明德、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倪宝珠对被告叶金勇所负前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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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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