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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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鑫、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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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4961号之一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童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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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5-15 |
2 |
薛基海、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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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248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薛基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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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08-09 |
3 |
陈丹琳、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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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219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陈丹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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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08-09 |
4 |
张梦、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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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执219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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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08-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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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6执4961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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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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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丹琳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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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丹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丹琳2018年8月份工资4042.21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丹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5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6792.21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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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2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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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梦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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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梦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梦2018年8月份工资2142.27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4142.27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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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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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薛基海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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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薛基海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薛基海2018年8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的劳动报酬14458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薛基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557元;以上款项合计2301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薛基海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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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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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童鑫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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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童鑫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童鑫2018年7月1日至9月23日期间的劳动报酬23539.9元;二、被申请人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童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76元;以上款项合计27915.9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童鑫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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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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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丹琳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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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丹琳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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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6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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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梦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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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梦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6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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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7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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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童鑫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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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童鑫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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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8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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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薛基海 被告- 杭州云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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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薛基海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7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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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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