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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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吴希雄与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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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88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吴希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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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02 |
2 |
王群与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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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64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王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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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2-02 |
3 |
朱芸与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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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53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朱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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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3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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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03执4546号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6 | 详情 |
2 | (2020)云0111执678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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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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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529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安瑞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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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5290号原告李安瑞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8月2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应诉材料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4接待室。(工作时间:9:30-11:30、14:00-1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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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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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玉凤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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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81号原告李玉凤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凤退还1932元;二、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凤支付以前述退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玉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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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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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莹婷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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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78号原告赵莹婷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卷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莹婷退还2904元;二、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莹婷支付以前述退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赵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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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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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冯琢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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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77号原告冯琢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琢退还1932元;二、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琢支付以前述退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驳回原告冯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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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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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玉凤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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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81号原告李玉凤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盘龙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健身费3852元;2、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完款项之日止,以38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止为193元),总计4045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可能就案件当庭宣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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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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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7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赵莹婷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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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78号原告赵莹婷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盘龙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健身会费2904元;2、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完款项之日止,以2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止为145元),总计3049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可能就案件当庭宣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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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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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27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冯琢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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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277号原告冯琢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盘龙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健身费1932元;2、判令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完款项之日止,以19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6日止为96.6元),总计2028.6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可能就案件当庭宣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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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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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885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希雄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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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8852号原告吴希雄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咖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希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咖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吴希雄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二、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希雄退还会籍费2858元;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希雄支付以285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吴希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期满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即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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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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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64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群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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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群与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云0103民初6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群退还会籍费1866.21元;二、驳回原告王群对被告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群对被告上海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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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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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539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朱芸 被告- 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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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0)云0103民初5398号原告朱芸诉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咖动公司”)、上海壹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咖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咖动公司、壹咖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芸退还会籍费及私教课程费19100元;二、驳回原告朱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昆明伍咖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期满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即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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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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