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余)应急罚〔2020〕208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020年10月2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会同阳明街道安监所,在余姚市奋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方林生的陪同下,对企业装配车间、注塑车间和办公室(查阅相关台账)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2020年安全生产台账资料,未制定培训计划,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43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 2、毛秧琴、方林生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1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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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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