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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超医院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滨河东路21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垫江中超医院曾祥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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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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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018-11-30 2019-03-20
    2

    重庆医药垫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垫江县中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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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31民初31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医药垫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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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法院 2018-09-19 2018-11-0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 徐廷元 曾祥君 贾桂前 高立明 代红霞 龚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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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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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 徐廷元 曾祥君 贾桂前 高立明 代红霞 龚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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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徐廷元、曾祥君、贾桂前、代红霞、龚光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被告徐廷元、被告曾祥君、被告贾桂前、被告高立明、被告代红霞、被告龚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上诉要点为:1、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3初13642号民事判决书,直接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出庭,算是对法律理解有错误,认为本案是高立明自己惹的祸,所以,写书面答辩后,交给高立明,由其自行面对并处理但结果,脱身不能却被败诉,所以只能提起上诉。具体理由为是认定事实有错。上诉人垫江中超医院无收货无付款无盖章更无对账,也没有委托高立明相关手续,所以,根据以上事实,被上诉人是告我们,是告错了。二是本案事实是,在《供销合同》与《对账单》载明了在需方处,实际确认人为高立明,而非我方垫江中超医院,被告只能是高立明。与我方无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13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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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3
    2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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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 徐廷元 曾祥君 贾桂前 高立明 代红霞 龚光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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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徐廷元、曾祥君、贾桂前、代红霞、龚光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圣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垫江中超医院(普通合伙)、被告徐廷元、被告曾祥君、被告贾桂前、被告高立明、被告代红霞、被告龚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364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要点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1800元,并支付以51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26日,被告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立明以该医院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向原告购买一批医疗设备。双方未约定支付货款的履行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5月7日,被告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立明与原告对账后,确认该医院欠原告货款51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一主张债权未果。另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系被告一的合伙人。综上,被告被一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应对被告一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楼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5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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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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