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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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通院爱心发展基金会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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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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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孟林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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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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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京通院爱心发展基金会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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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原告-南京通院爱心发展基金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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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孟林强与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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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孟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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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孟林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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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孟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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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与孟林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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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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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陈安军、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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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陈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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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孟林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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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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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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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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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孟林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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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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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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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35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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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49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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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7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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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979号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史振芬与被告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被告史振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979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依法撤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9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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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2 |
(2021)粤0391民初49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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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1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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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912号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被告王小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4912号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依法撤销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391民初4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指令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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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3 |
(2021)粤0391民初4979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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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7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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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979号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史振芬与被告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49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史振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185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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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4 |
(2021)粤0391民初4912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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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12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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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4912号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王小华与被告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49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王小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75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本案财产保全费37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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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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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497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史振芬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高金明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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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91民初4979号 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史振芬与被告北京北科慧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深圳市华融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民初49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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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6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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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马化龙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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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二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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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7 |
(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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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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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二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化龙诉被告深圳市前海君子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763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化龙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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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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