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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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罚字[2021]51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1]51号(柯)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GFX09法定代表人:王吉地址: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海涂八五丘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相关在线数据超标情况的证明(在线预警【2021】1号),你单位2021年3月16日—3月31日预警周期内纳管污水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存在超标行为,2021年3月18日的总氮日均浓度为31.07mg/L,超排3.36%;2021年3月24日的总氮日均浓度为31.843mg/L,超排6.14%;2021年3月25日的总氮日均浓度为31.762mg/L,超排5.87%;2021年3月26日的总氮日均浓度为34.567mg/L,超排15.22%;2021年3月27日的总氮日均浓度为38.10mg/L,超排27%,均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的间接排放限值标准(总氮限值为30mg/L)。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事实。3、《在线数据超标情况的证明》(在线预警[2021]1号)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1年6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52号(柯))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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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2 | 绍市环罚字[2019]139号(柯)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39号(柯)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MA288GFX09法定代表人:王吉地址:滨海工业区绍兴创彩针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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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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