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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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经开公(城南)行罚决字[2019]50548号 | 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6日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宏浩(231121********1012.19905737104)建立劳务关系,焦宏浩(231121********1012,19905737104)于2019年9月26日正式入职工作。但你作为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未将焦宏浩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后于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嘉兴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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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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