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乾墨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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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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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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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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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章创群、李嘉杰、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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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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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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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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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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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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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厦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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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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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陈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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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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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李嘉杰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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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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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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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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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民初6857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监督卡(中院)(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李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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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 章创群 李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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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857号之一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李嘉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章创群、李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章创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9468元及违约金50840.4元;二、限被告李嘉杰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2.63元、保全费1627.54元,共计6250.17元,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章创群、李嘉杰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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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 2 |
(2020)粤1972民初6857号公告应诉材料及传票等(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李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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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8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 章创群 李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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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857号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李嘉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阙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群昌毛织有限公司、章创群、李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查封)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694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0840.4元(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滞纳金较高,所以违约金按被告尚欠货款本金的30%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保全担保费12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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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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