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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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文兴、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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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1023民督3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应文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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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9-25 |
2 |
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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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3行审1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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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9 |
3 |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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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1023执7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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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20-09-17 | 2020-12-25 |
4 |
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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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3财保87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永修县第二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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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20-01-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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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1023执749号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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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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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2民初48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 余小梅 余铮 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 余志坚 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国风 余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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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南丰为藕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志坚、余小梅、余铮: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6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4,391,056.34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4,391,05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代偿款还清日止);二、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用6750元;三、被告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志坚、余小梅、余铮对上述第一项、二项所列的代偿款、利息及财产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余铮用于《反担保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2017年鹰担委质字004-01号,质押编号为1707070004)质押的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5万股股份,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482元,由被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志坚、余小梅、余铮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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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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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602民初48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 余小梅 余铮 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 余志坚 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国风 余志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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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余江天余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聚余丰农资有限公司、南丰为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秋水农资有限公司、余志高、李国风、余志坚、余小梅、余铮: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602民初4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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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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