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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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红英与陈明、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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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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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2 | 2020-09-18 |
| 2 |
李雪芳、余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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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857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雪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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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5 | 2019-12-17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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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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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诚泰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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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彭红英诉被告陈明、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诚泰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红英款项43510元;二、驳回原告彭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原告彭红英负担3000元,由陈明被告负担1485元。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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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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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开庭笔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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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诚泰担保有限公司 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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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陈明、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诚泰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红英诉被告陈明、深圳市百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诚泰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宏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7民初2018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龙岗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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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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