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公路罚[2019]03(41)11280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9220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4月07日05时49分车号为浙B99220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K225+6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880千克,超限28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12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8-20 | 详情 |
2 | 仑公路罚[2019]03(41)1094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28日,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3159/浙B3C69挂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15+23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29日09时44分车号为浙B53159/浙B3C69挂的车辆行驶在X814330212沿海中线K15+23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0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000千克,超限20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4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5-28 | 详情 |
3 | 仑公路罚[2019]03(41)1094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28日,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3159/浙B3C69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14日07时42分车号为浙B53159/浙B3C69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2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7250千克,超限42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4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5-28 | 详情 |
4 | 仑公路罚[2019]03(41)10806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53317/浙B3C57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07日19时44分车号为浙B53317/浙B3C57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760千克,超限17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80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5-13 | 详情 |
5 | 海公路罚[2019]03(41)1026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57603/浙B0H53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12月25日05时28分车号为浙B57603/浙B0H53挂的车辆行驶在X612330211长邱新线K4+15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120千克,超限81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6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3-29 | 详情 |
6 | 镇公路罚[2019]03(41)10101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33950/浙B2A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7年06月30日05时29分车号为浙B33950/浙B2A00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骆亚线25K+22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9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3280千克,超限42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1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3-20 | 详情 |
7 | 镇公路罚[2019]03(41)10103号 | 宁波市镇海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33950/浙B2A00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安迅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6年08月10日05时25分车号为浙B33950/浙B2A00挂的车辆行驶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K17+8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1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7590千克,超限1259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10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3-20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