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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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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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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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2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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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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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3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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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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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4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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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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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5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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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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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6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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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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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7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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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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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8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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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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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9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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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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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10 |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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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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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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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025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圆融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莫家胜 王建波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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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8-10-12 |
2 | (2018)粤0106民初24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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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3 | (2018)粤0106民初24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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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4 | (2018)粤0106执142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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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5 | (2018)粤0106执142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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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1 |
6 | (2018)粤0106民初24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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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10 |
7 | (2018)粤0106民初238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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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8 | (2018)粤0106民初236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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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9 | (2018)粤0106民初246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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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10 | (2018)粤0106民初246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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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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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6民初2852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李旭祥、黄晓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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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85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黄怀恩 黄晓璇 李旭祥 黄展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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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8521号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怀恩、黄晓璇: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旭祥、黄晓璇、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2852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李旭祥、黄晓璇、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47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清单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旭祥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龙路西侧公馆一八六六花园(北区)C座二单元22D房产权。查封期限:2020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 特此公告。540707402021-09-3017:41:50:0联系人:潘泳仪、何灿文(2020)粤0106民初2852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李旭祥、黄晓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怀恩、黄晓璇: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潘泳仪、何灿文电话:020-830067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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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0)粤0106民初839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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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3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梁旭思 黄怀恩 黄展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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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8391号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839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7541.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692622021-09-2916:07:28:593联系人:潘泳仪、何灿文(2020)粤0106民初839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梁旭思、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潘泳仪、何灿文电话:020-830067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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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3 |
(2020)粤0106民初8387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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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83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 黄怀恩 王陆和 黄展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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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8387号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838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冻结被告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792.8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540694052021-09-2916:18:45:136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2020)粤0106民初8387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王陆和、东莞市和物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黄展智、黄怀恩: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詹晓玫、何灿文电话:020-8300866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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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4 |
(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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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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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504979.28元;二、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04979.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均由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188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公告费550元;被告中建投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401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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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5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沛、刘少珍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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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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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707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沛、刘少珍: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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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6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伟杰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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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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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59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林伟杰: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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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7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超、郑丽丽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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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7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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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708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李超、郑丽丽:本院受理你们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1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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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8 |
(2021)粤0106民初5312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镭、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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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53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淼 宋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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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312号于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镭、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宋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667.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4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2%计算,罚息、复利按年利率22%上浮50%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1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在年利率22%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宋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于淼对被告宋镭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淼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宋镭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8元,由被告宋镭、于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661332021-09-2716:10:26:0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2021)粤0106民初5312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镭、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淼: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张学滢、苏杰威电话:8300667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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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9 |
(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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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李秀芹 侯长纯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潘智桂 杨毅 陈小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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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侯长纯、潘智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死者侯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456.81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19日,利息715.47元、罚息15438.87元、复利2189.75元;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4745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计算,罚息以47456.81元为基数、复利以715.4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侯长纯、潘智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死者侯宇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元; 三、被告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对上述两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保全费638元,由被告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连带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40676482021-09-2816:33:58:0联系人:陈玙、鲁肖(2020)粤0106民初35451号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长纯、潘智桂、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李秀芹、陈小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侯长纯、潘智桂、陈小菲: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玙、鲁肖电话:020-830067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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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10 |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黎锡潮、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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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06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上诉人- 黎锡潮 杨毅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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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0660号广州汇融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黎锡潮、被上诉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0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4元,由上诉人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毅负担1682元;由上诉人黎锡潮负担168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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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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