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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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桂添与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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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219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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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2 | 2019-06-26 |
2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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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9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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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9-07-22 |
3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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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21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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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8-03-01 | 2018-11-09 |
4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草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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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24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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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5-19 | 2018-02-11 |
5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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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8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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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08-29 |
6 |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执1884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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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188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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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7-01-22 | 2017-02-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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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104民初99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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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6 |
2 | (2016)粤0104民初99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复星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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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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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4民初399号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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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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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粤0104民初399号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目前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6层1605房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将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6层1605房返还给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中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每月按17799元计;2017年12月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每月按18689元计)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四、确认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53397元,归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0日经办法官:周鸿明联系电话:83009320523534852018-11-0615:18:39:0(2018)粤0104民初399号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支付,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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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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