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大海、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大海 收起
...
展开
|
- | - | - |
| 2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膳卿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3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小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4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春俤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5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钰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6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方勇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7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8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9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丽微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 10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玉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张紫苏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紫苏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紫苏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7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紫苏工资125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2 |
关于杨彤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4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杨彤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彤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4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4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彤工资11131元;二、驳回申请人杨彤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3 |
关于赵娜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3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娜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赵娜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3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娜工资11131元;二、驳回申请人赵娜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4 |
关于陈玮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6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陈玮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陈玮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6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玮工资11131元;二、驳回申请人陈玮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5 |
关于高亮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8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高亮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高亮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8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亮工资7820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亮赔偿金117762元;三、驳回申请人高亮其他申诉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6 |
关于张晓雨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5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晓雨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晓雨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5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5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晓雨工资11131元;二、驳回申请人张晓雨其他申诉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四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7 |
关于耿希钊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2号)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耿希钊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耿希钊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2号》。津红劳人仲裁字[2021]第24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耿希钊工资21760元;二、被申请人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耿希钊经济补偿金68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10月22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22 |
| 8 |
关于李梦雯、陈玮等十人诉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红劳人仲案字[2021]第278号、第279号、第280号、第281号、第285号、第293号、第313号、第314号、第345号、第347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收起
...
展开
|
津红劳人仲案字[2021]第278号、第279号、第280号、第281号、第285号、第293号、第 | 人事争议 |
原告- 赵娜 张文 陈玮 张紫苏 李梦雯 耿希钊 孙宝睿 张晓雨 杨彤 高亮 被告-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繁荣中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梦雯、陈玮、杨彤、耿希钊、孙宝睿、张文、赵娜、张晓雨、张紫苏、高亮诉你公司工资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红劳人仲案字[2021]第278号、第279号、第280号、第281号、第285号、第293号、第313号、第314号、第345号、第34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1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仲裁(406室)(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育苗路6号四楼,联系电话:022-8651668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14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1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