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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石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安市柳城成功街88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林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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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民终247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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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23 2020-07-20
    2

    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与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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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闽0521民初20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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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20-06-15 2020-10-26
    3

    林成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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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3民初45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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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12-28 2020-07-30
    4

    林成、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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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辖终68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林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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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30 2019-11-25
    5

    傅师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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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410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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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8 2021-01-11
    6

    傅师坤、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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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3民初139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傅师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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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9-05-29 2021-01-11
    7

    苏伟聪、陈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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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21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苏伟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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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07-23
    8

    黄丽春、陈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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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215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苏伟聪
    苏伟萍
    陈约
    黄丽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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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07-23
    9

    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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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民终8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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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9 2021-04-02
    10

    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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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3民初735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福州奋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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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8-10-25 2021-04-0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陈文良、黄秀敏、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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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3民初32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黄丽春 陈约 苏伟萍 苏伟聪 被告- 陈文良 黄秀敏 陈革 陈璟权 陈翊楷 陈锟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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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良、黄秀敏、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本院受理原告黄丽春、陈约、苏伟萍、苏伟聪与被告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3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本院依法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丽春、陈约、苏伟萍、苏伟聪因本事故造成苏富家死亡产生的损失合计29882.5元;二、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文柬遗产范围内赔偿黄丽春、陈约、苏伟萍、苏伟聪因本事故造成苏富家死亡产生的损失423776.5元;三、驳回黄丽春、陈约、苏伟萍、苏伟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4元,由黄丽春、陈约、苏伟萍、苏伟聪负担2142元,由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负担699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负担49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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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2

    [裁判文书]陈文良、黄秀敏、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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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3民初32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苏伟聪 被告- 陈文良 黄秀敏 陈革 陈璟权 陈翊楷 陈锟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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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良、黄秀敏、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聪与被告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3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苏伟聪医疗费损失10000元;二、被告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文柬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苏伟聪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995元;三、驳回原告苏伟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苏伟聪负担340.5元,由被告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负担19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负担196.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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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3

    [开庭传票]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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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苏伟聪 被告- 陈文良 黄秀敏 陈革 陈璟权 陈翊楷 陈锟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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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聪诉被告你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18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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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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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 苏伟聪 陈约 黄丽春 苏伟萍 被告- 陈文良 黄秀敏 陈革 陈璟权 陈翊楷 陈锟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 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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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良、黄秀敏、陈革、陈璟权、陈翊楷、陈锟裕: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聪、陈约、黄丽春、苏伟萍诉被告你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公司、泉州南石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同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2018年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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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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