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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敌制药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青龙3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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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191民初1961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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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4-20 2020-08-14
    2

    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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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豫0191民初19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三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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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8-24 2019-09-04
    3

    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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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2民初89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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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19-07-04 2019-12-31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智同医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夏彤、张苗苗、李万平、季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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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财保64号 -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智同医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
    夏彤
    张苗苗
    李万平
    季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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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9 2019-04-22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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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民初7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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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6 2018-08-03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药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夏彤、张苗苗、李万平、季海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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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云01执保6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药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
    夏彤
    张苗苗
    李万平
    季海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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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7 2019-07-01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药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夏彤、张苗苗、李万平、季海萍申请 收起

    ... 展开
    (2018)云01财保18号 -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膳坊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智同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药医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大唐本草医药有限公司
    夏彤
    张苗苗
    李万平
    季海萍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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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12 2019-04-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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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13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耿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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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336号原告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耿永军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9年5月1日,原被告签署《产品代理协议书》【合同编号:2019002号】,《产品代理协议书》,对代理区域和渠道、代理产品和价格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履行了合同务,向被告指定的商业公司发送合同药品无敌丹胶囊94860盒。在原告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后,陆续接到其他区代理商投诉,称线上药店及多家其他区域商业公司发现、购买到授权被告销售的合同药品,即被告超越合同授权范围销售了合同药品。原告进一步调查发现,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上均有多家店铺销售被告的合同药品,销售被告合同药品的线下药店更是几乎遍布全国各地。2020年8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于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其己构成违约,要求其严格履行协议,立即停止超范围销售行为。被告收到上述《律师函》后向原告发送《回函》,在《回函》中认可下级经销商和客户实施了超范围销售的行为,表示其将严格遵守协议。但实际上,被告却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降低其超越权限销售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市场影响,在原告多次督促、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仍未降低其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为降低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原告只得以市场价自行回购被告超范围销售的合同药品。据原告统计,被告超范围销售药品为7200盒以上,至起诉时原告已自行回收5400盒以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代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尤其是,被告超范围销售的违约行为,涉及药品数量大,波及范围广,极大影响原告在全国范围内的代理业务开展,直接致使原告区域化销售的商业模式遭受重大影响。为此,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产品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万元,应当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证据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暂计共20万元。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4万元,其中包括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时);2,判令被告承担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暂计共20万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5月31日10: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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