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罗化与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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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856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当事人-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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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4 |
| 2 |
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云南康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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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46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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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1-04 |
| 3 |
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与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原俊发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俊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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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5305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原告-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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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4 |
| 4 |
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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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财保79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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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8 |
| 5 |
昆明寅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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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执复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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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12-31 |
| 6 |
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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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特监1号 | 担保物权纠纷 |
申请人-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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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12-28 |
| 7 |
李翠英、尹诲珠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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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执947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翠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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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0 | 2020-04-14 |
| 8 |
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金马支行、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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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50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金马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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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5-06 |
| 9 |
昆明寅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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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15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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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5-06 |
| 10 |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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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特1028号 | - |
当事人-俊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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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11-18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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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59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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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云0112民初5921号原告云南铜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时代广场一楼面积为284.51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24041.10元及自20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以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基数,每天按3‰比例计算的违约金6491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2、判令被告承担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时代广场二楼面积为333.9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49619.41元及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以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基数,按每天按3‰比例计算的违约金67730.49元;3、判令被告承担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时代广场负一楼面积为7916.33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1302732.13元及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以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基数,每天按3‰比例计算的违约金1474990.4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4、判令被告承担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时代广场一楼棉结为521.08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24479.67元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以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基数,每天按3‰比例计算的违约金人民币4572.47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5、判令被告承担自2019年1月1日以前拖欠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40290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缴清之日止以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金额为基数,每天按3‰比例计算的违约金526235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6、判令被告承担为实现起合理权益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等)。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现依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举证通知书(二)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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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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