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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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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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03执42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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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04 |
2 |
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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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1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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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2019-06-25 |
3 |
张华彬与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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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张华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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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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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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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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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1-11 | 2017-01-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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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被告-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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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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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603民初1117号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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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1117号 | - |
原告- 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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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3民初1117号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预存款及保证金76277.18元、区域代理费45万元,共计526277.18元,并从2018年5月1日起年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时止。上述债务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本案诉讼受理费45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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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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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1117号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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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03民初11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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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03民初1117号原告广安港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余下的预存款及保证金76277.18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区域代理费4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违约金8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9月27日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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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3 |
(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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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华彬 被告-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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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张华彬诉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7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华彬加盟费30000元,并从2016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张华彬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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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
4 |
(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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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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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于2016年10月12日刊登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将“本院定于2016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补正为“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0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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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5 |
(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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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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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于2016年10月12日刊登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授的(2016)渝0112民初20073号原告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驭风博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将“本院定于2016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补正为“本院定于2017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08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0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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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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