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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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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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6执恢32号之四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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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2-18 |
2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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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执保175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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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03 |
3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增资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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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财保47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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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17 |
4 |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航林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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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执239号之六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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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0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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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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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终183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模具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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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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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航悦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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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初4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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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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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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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民初33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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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15 |
8 |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航远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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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民初11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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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20-04-28 |
9 |
507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阴云龙置业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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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民初50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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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5 |
10 |
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登市富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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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民初20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云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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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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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鲁民初51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罗侃 中航林业有限公司 余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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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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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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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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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二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钱爱金、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内容:1、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304号房屋及37号单车房执行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钱爱金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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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2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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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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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2号之一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钱爱金、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内容:1、请求撤销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止执行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305号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吴惠英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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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3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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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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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二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廖桂英、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内容:1、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406号房屋及38号单车房执行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廖桂英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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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
4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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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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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一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彭文英、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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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5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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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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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之二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彭文英、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上诉内容:1、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对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608号房屋及9号单车房执行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彭文英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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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6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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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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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5号之一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廖桂英、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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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7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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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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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之一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庾振濠、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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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8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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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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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4号之一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钱爱金、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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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9 |
公告(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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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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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2号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钱爱金、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位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305号房屋。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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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
10 |
(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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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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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执民初字第6号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庾振濠、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执行第三人名下的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高丰路1号综合楼501号房屋及22号单车房。2、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参加诉讼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庾振濠、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追加你(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你(单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通知你(单位)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传票内容: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被传唤人:广东中业铜管制造有限公司;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下午15:00;应到处所:第三十八审判庭。四、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由审判员黎健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绮云、代理审判员张照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五、举证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第三人从收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的次日起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六、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应注意的事项、权利、义务。七、廉政监督卡内容: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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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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